泸州融通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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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消防控制室人员持证上岗 的法律法规依据
发布时间:2018-05-14 17:12:41
一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二十一条:
禁止在具有火灾、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、使用明火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,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,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;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。
进行电焊、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,持证上岗,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。
《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(公安部第61号令)第三十八条:
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:
(一)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、消防安全管理人;
(二)专、兼职消防管理人员;
(三)消防控制室的值班、操作人员;
(四)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。
前款规定中的第(三)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。
三、《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》(公安部公消【2008】556号)
(三)积极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。对于依法持证上岗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,应在两年内完成由上岗培训证到“建(构) 筑物消防员”职业资格证书的过渡工作。同时, 各地要对辖区内以技能为主的消防从业人员状况进行调查摸底,结合实际,采取有效措施,逐步推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护、消防安全管理、消防保安等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。